陀地運動
2018年4月11日 星期三
電話方式來通知本人出庭日期
,係程序上邊,錯誤,導致,本人是一宗刑事案件,正在上訴保釋,期間未收到法庭傳票通知,出庭日期聆訊,2016-01-13本人手提電話留言信箱,收到一段錄音,一位自稱是高等法院上訴法官的書記留言,內容是他自稱是,處理本人宗案件嘅上訴高等法院法官嘅書記她說,收到法官的指令通知本人要在,2016-01-15十點钟到高等法院出庭,法官已辦下判決書,初時我以為俾人整蠱,不相信,未收到法庭嘅傳票,竟然法官嘅書記用電話形式通知我出庭日期,我覺得系俾人整蠱咯,我依照來電顯示電話號碼,搵這個,自稱是法官,的書記,結果原來,真的,是法官,嘅書記,我對他說,我未收到法庭傳票,我係唔會出席法庭,我對他講,你雖然證實你是法官的書記,但是,冇任何證明證據,你是受法官的指令來電給我,出庭日期的,再講如果法例是用電話形式,要在兩日前來通知將要出席聆訊的人士是合乎司法程序的,,這位書記,強調,是受到法官指令用電話形式通知本人出庭聆訊日期,這位書記,強調這是法官的命令,而法官是依照司法程序,我現在已經通知了你本人,我亦都一再強調,未能收到法庭傳票我拒絕出庭聆訊,如果,有人用電話嚟,聲稱是法官的書記好秘書好,通知本人,幾時出庭,幾時唔需要出庭,而我又相信的話我就真系唔知道相信邊個好,到了,2016-01-15,我缺席聆訊,到了下午四點钟到,我到樓下信箱,收到法庭傳票信件,通知,出庭日期,和法官書記電話通知日期時間地點是相同的,後來,我被警察破門入屋拘捕,而本人的,擔保費,5000元港幣,亦都被充公,本人還押期間再一次申請高院擔保被拒絕,原因是2016-01-15缺席聆訊棄保潛逃,而本人刑事案件,上訴維持原判,依例判處監禁,而本人已經服刑期原滿出冊,回到家中,發現,高等法院,有信件給我,就我投訴,這個法官書記用電話形式通知我出庭日期,是否合乎,法例,司法程序,本人不滿意信入邊解釋的,是,我投訴法官的書記,而這個書記都是受法官的指令,所以,我呢個部門,只係可以,負責處理,書記,行政上便嘅,事件,至於法官的決定及指令,而這個部門是沒有權利,沒有意見可以處理市民投訴法官判決或行為濫用司法程序,如我需要,投訴法官,建議我,尋求法律顧問,本人非常不滿,這個回復,決定打電話去,處理我這種案件嘅法官書記問清楚,今次位書記,不是我投訴,哪一位,換了人,他對我說,法官決定將已充公本人的擔保費,發還給本人5000元,這個不是本人的,要求,都不是本人的投訴,我問這位書記,為何會發還給本人,雖然我不懂法律亦不是專家,但據我理解,法官,通常充公,擔保費,原因是,缺席聆訊,和沒有合理的辯解,才會充公,擔保費,現在,不是在本人申訴下投訴追討回擔保費才發還給本人,我請問書記,法官在這種情況下發還,已充公的擔保費給本人,可否給我一個答案,我的形事件紀錄,缺席聆訊是否一拼撤回,這位書記,對我說,不能回答我,如我有需要,直接寫信給法官問清楚,我問他,你是法官的書記,你應該清楚,會否仍然,紀錄在案還是已經撤回,,如果你目前不知道可否替我轉告法官大人,書記仍然要堅持不會替我轉告給法官,我的申訴,可以自行寫信直接問法官,如果法官可以發還,已充公的擔保費,給予本人,是不是表示,2016-01-15缺席聆訊的原因,是法官程序出現錯誤,才領導本人缺席聆訊出席法庭,本人很想知道,本人的形事件紀錄,是否已經撤回,本人認為,法官,是有必要,解釋給本人知道,為何發還以充公的保釋金本人,本人形事件紀目前是怎樣紀錄,,亦都想問法官,點解任何人將要出席法庭聆訊的人士,都是收到法庭嘅傳票,為何法官大人,要在出庭前兩日,通知書記用電話方式來通知本人出庭日期,本人投訴書記,其實亦都知道書記是由法官指令下,但可惜,沒有一個部門是給市民可以投訴法官嘅行為處理不公投訴,本人無意挑戰法官的權威,本人已經服刑出獄,接受了法律的制裁,本人,是有公民權利,本人有權知道,法官大人為何用電話形式在出庭前兩日,命令書記通知本人出庭日期,是否合乎司法程序及憲法,如果沒有一個合理的解釋給本人,我只會覺得,法官大人是針對本人,第二,本人嘅刑事罪紀錄,法官或有關人士,是有必要清清楚楚,向本人解釋,,我的疑問,目前我的仍是紀錄,是否仍然紀錄,我曾經,2016-01-15缺席聆訊,,棄保潛逃,這一點,對本人是相當重要的,,想問法官大人,點解,每個將會准備,出庭聆訊,的人士,都是,一星期前,已經收到法庭的傳票,偏偏本人是由法官指令書記用電話形式通知本人,如法官沒有一個合理解釋給本人,我會覺得,法官你是針對本人亦不合乎公眾利益,打電話給本人,通知出庭日期,請問法官,大人,是否對本人,存著偏見或針對本人呢,如你沒有合理的解釋,就是濫用司法程序,對本人不公平對待,你是法官是受人尊敬的,所以由你處理的案件,是應該,公平公正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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